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4-05-22 17:22 来源:市场监管局 阅读: 字体【  

滁州市广通汽车有限公司等28户企业(详细名单附后):

根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安徽省工商局关于继续开展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工作的通知》(皖工商企监字〔2018〕12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安徽省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对2021、2022年度连续两年未年报企业进行核查,发现滁州市广通汽车有限公司等28户企业(详细名单附后)连续两年未报送年报后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滁州市广通汽车有限公司等28户企业(详细名单附后)通过登记住所均无法取得联系同时,执法人员向国家税务总局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取以上企业的纳税情况及缴纳社会保险情况,核查结果证明材料中确认滁州市广通汽车有限公司等28户企业(详细名单附后)未正常税务登记或已被列入税收非正常户及未缴纳社会保险等,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已经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决定吊销当事人滁州市广通汽车有限公司等28户企业营业执照。

因无法直接送达与邮寄送达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滁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滁州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吊销公告清单.xls

 

                                              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