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广通汽车有限公司等28户企业拟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听证告知公告
滁州市广通汽车有限公司等28户企业(详细名单附后):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滁州市广通汽车有限公司等28户企业涉嫌连续超过6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在2022年度企业年报公示工作中,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安徽省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对2021、2022年度连续两年未年报企业进行核查,发现滁州市广通汽车有限公司等28户企业(详细名单附后)连续两年未报送年报,并且连续超过6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我局于2024年3月22日立案调查。
经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无法联系,并向国家税务总局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和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取上述企业的纳税情况及缴纳社会保险情况,经核对后确认滁州市广通汽车有限公司等28户企业(详细名单附后)未正常税务登记或已被列入税收非正常户及未缴纳社会保险等,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且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调查认定的事实:滁州市广通汽车有限公司等28户企业(详细名单附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已经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拟吊销滁州市广通汽车有限公司等28户企业营业执照(详细名单附后)。
因通过登记地址无法与滁州市广通汽车有限公司等28户企业取得联系,故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将上述文书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本局现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之规定,滁州市广通汽车有限公司等28户企业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滁州市广通汽车有限公司等28户企业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申请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0550-3215600
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