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2年度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公示工作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1-11 09:40 作者:孙雨露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 字体【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滁州经开区2022年度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公示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年报范围

20221231日前,滁州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http://ah.gsxt.gov.cn)(以下简称公示系统)申报2022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相关信息。

继续实施多报合一,即市场监管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海关、统计、外汇部门相关事项合并年报。

二、年报时间

202311日至2023630

三、年报方式

辖区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在规定期限内登录公示系统填报年报信息。

四、注意事项

(一)市场主体在首次年报及公示信息前,应通过公示系统企业信息填报网页界面下方企业联络员注册进行注册。若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进入企业联络员变更填写相关信息。年报信息填报完成后,须选择保存并公示。如发现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相关更正应当在2023630日之前完成。

(二)除年报信息外,企业还应当通过公示系统填报公示即时信息(包括股东出资信息、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

(三)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四)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特种设备生产企业及时报告相关许可证信息,100%年报。

(五)市场主体对年报公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于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及公示年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经营异常状态,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依法受到限制或禁入。

(六)未报送2021年度及以前年度的年度报告的市场主体应对未报年度的年度报告进行补报。补报后再报送2022年度年度报告是企业的还需要办理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是个体工商户的还需要办理异常状态移出手续。

(七)市场监管部门特别提醒广大市场主体,报送年报和公示信息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不法分子利用提醒年报公示,诱导登录钓鱼网站链接,套取银行卡号及验证码等信息时,请提高警惕,谨慎对待,防止上当受骗。

 

咨询电话:0550-32188570550-3218854

 

特此公告

 

 

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