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经开区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9-08-01 08:50 作者:经开区管委会站管 来源: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阅读: 字体【  

各相关办、局,办事处,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意见》(滁政〔2017〕69号)精神,统一经开区人口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现借鉴琅琊区、南谯区奖励扶助政策,并结合实际,制定我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实施意见。 

一、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提标扩面

(一)对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条件的家庭,自50周岁起发放奖励扶助金。发放对象还包括自2004年起,由政府统一规划村改居,即居民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且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自2016年起也将纳入奖扶范围。

(二)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400元;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条件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450元。

(三)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落实上环(皮埋)措施的给予不少于200元的一次性奖励;落实绝育措施的非双女户给予不少于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落实绝育措施的双女户给予不少于4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的城镇居民节育奖励,比照执行。

二、健全完善生育假奖励制度

对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三)妇女妊娠、生育和哺乳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劳动保护。

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三、依法落实各项奖励优待政策

在2016年1月1日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继续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依法享受条例规定的各项独生子女奖励优惠政策。对2016年1月1日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光荣证,不再享受相关奖励优惠政策。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享受相关奖励优待,已经享受的不再追回。

(一)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每月发放不低于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农村领取独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子女满16周岁后,每月发放不少于2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直至与奖励扶助制度接轨。

(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退休时提高5%退休金;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100%发给退休金或者给予不低于4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四)关闭、破产和改制重组的国有、集体企业退休职工,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的城镇居民一次性补助,比照上述第(二)、(三)条规定执行。对于隶属经开区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重组的,一次性补助由经开区财政支付。

四、着力推动相关政策兼容

(一)城乡独生子女户父母(独生子女户指生育一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下同)和农村双女户父母(双女户指依法生育两个女孩并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下同)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在其个人选择缴费档次应享受补贴金额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另外增加不少于30元的政府补贴;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按最高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

(二)对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含奖扶扩面),参照当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全额补贴。对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优先纳入救助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三)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失能老年护理补贴制度,自2019年起,对49周岁以上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人员及子女,以政府、企业、社会筹资等方式为每人每年购买1000元护理保险。对于完全失能、中度失能、轻度失能特殊困难家庭,保险公司将给予特扶对象每人每月对应发放失能补贴600元、500元、400元。保险公司对计生特扶对象子女被鉴定为上述失能情形的每人每月对应发放400元、300元、200元补贴。

(四)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完善健康档案,加强健康促进指导,开展个体化健康教育,政府提供30元—150元的有偿签约服务包,实现计生特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全覆盖。

(五)居民政策内怀孕,三个月内主动上报孕情并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生育两个女孩并落实绝育措施的,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分娩定额补助的基础上,给予不少于200元的补贴。

(六)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并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全部纳入农村“五保”供养和城镇“三无”老人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供养标准;父母双亡的计划生育家庭未成年子女,或虽成年但仍就读大中专未结业的,全部纳入孤儿救助范围。

(七)农村独生子女户在调整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分配集体收益时,以家庭人口数量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增加一人份额;以家庭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户均增加30%以上份额,在分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拆迁安置时,比照执行,在安排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旧房改造时,予以照顾。

(八)经开区居民(目前在经开区居住且1992年6月25日前户口在凤凰办事处、2008年6月12日前户口在城北新区办事处和凤凰办事处花都路社区居委会的被征地农民)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经开区内被征地农民(含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且无工作单位的计划生育家庭户,符合安徽省人口计划生育奖扶条件但未享受到国家、安徽省、滁州市奖扶的,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按每人每年96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资金。其中只生育过一个独生女的增发240元。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对象每人每年增发600元。

2.对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结扎户子女考入国家计划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中等职业学校在其毕业时给予500元(仅指独男领证户)、1500元(独女领证户和双女结扎户)奖励;高等院校的给予1000元(仅指独男领证户)、3000元(独女领证户和双女结扎户)奖励。

(九)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信息、劳务输出等方面予以支持、优惠;对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五、深入开展生育关怀健康幸福家庭活动

(一)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在失去子女时,由人口基金及经开区财政发放不少于10000元的一次性抚慰金。

(二)对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不少于2000元的一次性应急救助。

(三)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户,每年不少于一次慰问,慰问资金每户不少于500元,同时节日期间分别开展不少于二次的计生困难家庭慰问,慰问资金每户分别不少于500元。

(四)免费为申请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五)免费为符合生育政策、计划怀孕的夫妇开展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给予每人50元交通及早餐补助。

(六)已婚男女在指定计划生育指导站和医院享受避孕、节育手术免费待遇。

(七)已婚育龄妇女可享受办事处计生办组织的免费孕环检和妇科健康检查。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失败,经补救后并再次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可享受一次性补助200元。结扎人员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输卵(精)管复通所需手术费用全额报销。

(八)已享受经开区计划生育有关奖励政策后,又出现违反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由奖励单位追回其已享受的所有奖励,并追究违反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切实保障利益导向政策落实到位

(一)办事处负责宣传利益导向政策实施意见、对居民申报的各项奖励政策进行初审;将所需奖励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进行申报。

(二)经开区财政局要将所需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保证实施。

(三)经开区委托琅琊、南谯两区卫健部门对居民申报的奖励政策进行审核和落实,每年年底结算。

(四)本意见由经开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规定》(滁开管发〔2011〕17号)同时废止。

 

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