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经开区蓝白领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9-07-20 08:46 作者:经开区管委会站管 来源: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阅读: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滁州经开区投资营商环境,强化资源配置,保障入园企业蓝白领员工的住宿要求,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入住要求

第二条  滁州经开区蓝白领公寓原则上重点保障招商引资入园工业企业和研发机构在职员工。其中,白领公寓的入住人员包括企业高管和企业核心技术人员。

第三条  原则上征地企业申请白领公寓不超过5套,租赁厂房企业申请白领公寓不超过3套。

如果企业有特殊情况申请增加白领公寓套数的,需向投促局另行书面租赁申请,按照入住流程办理。

蓝领公寓数量根据企业申请,由投促局、同创公司分管领导会同投促局、同创公司及其他相关部门会商后,根据公寓保障能力合理安排。

 

第三章 入住流程

第四条  企业员工入住须由企业向投促局提交书面申请(未正式注册的企业由其投资主体或法定代表人提交书面租赁申请)和入住人员基本情况表(见附件)、入住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入住人员企业聘用合同。白领公寓入住人员还需提供职务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  投促局对企业申报材料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及时反馈给企业。

投资协议中明确约定给予企业公寓支持并涉及企业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由经济运行局负责先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反馈至投促局。

第六条  对符合入住条件的企业,填写审批表,由投促局、同创公司分管领导审签后,同创公司负责会同企业办理公寓租赁相关手续。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即企业申请额外增加白领公寓,由投促局、同创公司分管领导审签后提请管委会主要领导审签,同创公司负责会同企业办理公寓租赁相关手续。

第七条  企业提交的书面申请、入住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和租赁协议由投促局和同创公司各自保留备份直至租赁协议终止。

第八条  同创公司原则上按照如下顺序签订租赁协议并做好租赁安排工作:1.协议中明确约定给予企业公寓支持的按照协议约定优先给予支持;2.协议中无明确约定给予企业公寓支持的,由投促局统一受理并提出初步意见,投促局、同创公司分管领导会同投促局、同创公司及其他相关部门会商后,根据公寓保障能力合理安排。

第九条  租赁协议签订后,企业在交纳租赁期首笔租金、物业管理费与租赁保证金后,由同创公司协助企业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条  租赁期满后,如企业续租需提前至少两个月向同创公司提交续租申请,重新审批。如果企业租赁期满后退租,企业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向同创公司提交退租申请,由同创公司安排办理退租手续。如企业中途退租,需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同创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否则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

 

第四章 租金标准

第十一条  申请白领公寓数量符合第二章第三条规定的,或者协议中明确给予公寓支持的,蓝白领公寓租金按照12元/平方米/月收取。

第十二条  对企业申请,并经投促局、同创公司分管领导会同投促局、同创公司及其他相关部门会商同意,超出第二章第三条规定数量范围的,白领公寓租金按照15元/平方米/月收取。

第十三条  对企业申请,并投促局、同创公司分管领导会同投促局、同创公司及其他相关部门会商同意,超出第二章第三条规定数量范围的且不符合第二章第二条入住人员标准的,白领公寓租金按照18元/平方米/月收取。

第十四条  如投资协议等相关文件对公寓数量、租金标准另有规定的,按照投资协议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租赁保证金

第十五条  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方应按照规定在规定期限交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给出租方,租赁保证金具体金额为一年期租金(如果租赁时间小于一年,则按照实际租赁月数和月租金乘积等额交纳租赁保证金),待次年自动转为租金,租赁保证金每年交纳一次。租赁期满办理相关退租手续后,退还租赁保证金于承租方(不计利息)。

 

第六章 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  按照实际承租公寓的建筑面积,蓝白领公寓无电梯的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为1元/(月*平方米),蓝白领公寓带电梯的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为1.5元/(月*平方米)。

 

第七章 费用收取方式

第十七条  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原则上实行先交后住原则,租金及物业管理费按照一年期提前支付(如果租赁时间小于一年,则按照实际租赁时间提前支付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如果投资协议或相关文件对租金及物业管理费交纳方式有规定的,则按照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对于投资协议中约定给予租金优惠的,由企业先行交纳租金再按照优惠政策进行兑现。

第十九条  企业在租赁期间产生的水费、电费、通讯费等费用由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自行负责交纳。否则,负责公寓管理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暂停供水、供电等。

 

第八章 租赁期限

第二十条  租赁协议原则上两年一签。

 

第九章 企业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租赁期间,同创公司应及时为企业办理入住相关手续,并协助企业做好房屋的通电、通水、通气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租赁期间要积极协助园区管理。企业实际入住人员必须与申请人员一致,如有特殊情况,需经投促局、同创公司分管领导会同投促局、同创公司及其他相关部门会商同意。若未经同意私自安排其他人员入住,一经发现将按照500元/(月*套)收取违约金,终止租赁协议,没收租赁保证金,并要求企业退出租住房屋。

第二十三条  企业租赁期间,租住人员发生变动的要及时主动向投促局提出书面申请,由投促局按流程办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租赁期间,要做好企业员工的管理工作,不得从事任何违法活动,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租企业及其入住员工负责。

第二十五条  企业租赁期间,未经同创公司书面同意,不得随意对房屋进行装修和改造。

企业租赁期间,不得将房屋挪作他用;企业租住期间,人为造成房屋、家具或者其他物件损坏的,须照价赔偿。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滁州市同创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会同投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执行周期三年。在此之前租赁的房屋租赁协议按照原租赁协议执行,原租赁协议到期后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滁州经开区企业申请入住蓝白领公寓人员情况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