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产业园食堂(综合服务楼)招租项目交易公告
一、竞租标的物:
食品产业园食堂(26#楼),三层,钢混结构,建筑面积5151.74m²,其中一层1686.1㎡,二层1732.82㎡,三层1732.82㎡。项目于2019年9月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本次为整体招租,招租期限5年。
二、重大事项披露:
1.滁州市同创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拟出租食品产业园食堂,承租方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经营活动,本次标的物拟出租用途为:餐厅、超市、公共浴室、活动室等园区功能配套经营项目,竞得人在承租后的经营业态需按项目用途满足园区生活配套,招商入驻的商户须到招租人处进行报备并接受监管。竞得人须配合招租人做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具体工作内容按政府相关文件要求执行,竞得人如不按上述要求经营使用承租房产,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按违约处理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2.在租赁期内,因城市规划调整、城市公益事业建设、征收、改造等原因,确需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管理单位有权无条件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不负责赔偿承租人因此造成的损失。房租已交未到期部分(自承租人腾空并向管理单位交回之日起算),经管理单位审核审批后退还承租人;在租赁期内不得整体转租。装修过程中不得改变出租房屋的主体结构;承租人在租赁期内退租的,装修费用一律不补偿,如退租后不再续租,原装修应保持经营时的状态,招租人不作任何补偿;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应当及时腾空房产,并归还招租人,承租人不得以装修费用、固定资产等理由要求认购或折价收购。
3.租赁期限:5年,先付款后使用,租金每年缴一次,租期内第1年给予6个月装修招商免租期(含政策性免租期);房屋交付后若8个月内餐厅和超市等基本配套正常营业则第2年给予6个月免租期(含政策性免租期),否则取消第2年免租优惠政策;第3年给予6个月免租期(含政策性免租期);第4年租金为成交价;第5年租金为在成交价基础上递增10万元。成交人在签订合同前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第一年租金、物业费转入招租人指定帐户,装修保证金转入物业公司指定帐户,以后每年租金在该年度开始计算前一个月内缴纳。本项目设置装修保证金5万元(装修完成经招租人审核通过后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为20万元(合同期满后经招租人审核后无息退还),合同签订前上述费用均须缴纳完毕,具体承租起止日期、付款日期、租金金额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合同需在成交后规定时间内签订完毕,否则,招租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其竞价保证金并组织重新竞价。注:物业费、停车费、水电费等均按园区统一标准收取。
三、租金价格、竞价保证金及加价幅度:
竞价起始价:559416元/年,竞价保证金: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加价幅度:壹万元整(10000.00元)/年或其整倍数。
四、本次招租项目由安徽百士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招租代理费用为3000元,不应含在竞拍报价中,竞拍人在竞价过程中考虑此项费用,由承租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一次性支付给代理机构。
五、保证金交纳及处置:
1.项目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租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竞价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2.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账户,装修保证金在成交后7个工作日内缴纳至物业公司账户(开户行、账户另行通知),履约保证金、第一年租金及物业费在成交后7个工作日内并于合同签订前缴入滁州市同创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账户(户名:滁州市同创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建设银行滁州广场支行,账号:3405 0173 8608 0000 0109,备注:食品产业园食堂(综合服务楼)招租项目租金)。
3.竞租人参与竞价,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租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
六、竞租人应具备条件:
1.竞租人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并具有良好商业信用、财务状况、银行资信的境内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必须在有效期内,否则其竞价无效)。
2.竞租人具有有效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3.竞租人在竞拍截止时间前必须具有每日单餐就餐人数3000人及以上的机关、事业、企业单位餐饮服务项目业绩。
4.信誉要求:竞租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否则按无效报价处理:
①竞租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②竞租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
③竞租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④竞租人被税收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
⑤竞租人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⑥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仍在公示期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⑦被滁州市县两级行业主管部门及公管部门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且在禁止期限内的;
⑧被滁州市县两级公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者信用信息记录,且在披露期内的;
承租人所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存在第2条信誉要求①-⑧项情形之一的,R接受£拒绝 承租人参加本项目(按照附件“关于联合惩戒失信行为加强信用查询管理的通知”查询)。
注:成交人须在中标公示期内将上述1-4项内容原件或网上查询结果截图提供至招租人处进行审核,如不及时递交或者递交材料不符合要求,招租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竞价保证金并纳入招租单位黑名单。
5.竞租人应在公告期内到现场实地踏勘,认真审阅本项目竞价须知、交易公告和标的物介绍,成交后,如因未踏勘现场、未了解项目具体情况等原因造成的各项损失,由成交人自理。如有疑问须在公告期内向滁州市同创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凡参加本项目竞租人都视同已经实地踏勘,确认了公告中的各项条款。
6.成交人须在领取成交通知书的7个工作日内,主动与招租人联系交纳相关费用后签定《租赁合同》,否则视为成交人自动放弃成交资格,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且招标方有权对外重新公开招租。
七、咨询、看样的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公开竞价开始前1个工作日止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安徽百士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或招租方联系。
八、竞价方式:
1.本次竞价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当标的物的竞价时间只剩最后5分钟时,5分钟内如果有人出价即循环延时,延时5分钟。
九、特别提醒:
1.标的物以现状为准,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招租人不承担本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请慎重决定竞租行为,竞租人一旦作出竞租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2.参与竞租人必须开设淘宝账户。竞租人在竞价前自行做好尽职调查,竞租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受让本项目资格。
3.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租的,由竞租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4.标的物承租登记手续由承租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均由承租人承担。
5.竞租人在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竞租须知。
6.若存在不予退还竞租人投标保证金的情形,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直接予以收缴。
7.放弃竞得资格的竞得人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由交易中心直接收缴。相关竞得人将被监管部门纳入信用管理。
8.出租房屋提供的现场照片仅供参考,对现状标的物的利用价值由竞价人自行勘察现场,自行测算综合考虑竞拍价。
9.本项目的软件服务费以系统成交价为计算基数,按阿里平台2019年7月2日发布的《资产交易平台收费规则变更公告》标准计算,收费标准如下:
对象 |
系统成交价(人民币) |
收费标准 |
单个标的软件服务费上限(人民币) |
有限期限 |
买受人 |
不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含1000万元) |
系统成交价金额的1% |
200万 |
/ |
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 |
系统成交价金额的0.5% |
上述费用均由买受人(竞得人)在竞价成功后向淘宝一次性支付交易软件服务费。买受人在竞价过程中考虑上述费用。
收费计算示例:某商业机构于2019年8月1日后发布一标的,标的系统成交价金额为1636万元,则该标的收取费用的金额为13.18万元=1000万*1%+(1636万-1000万)*0.5%
缴费方式:
1.线上支付:标的物竞价成功后,平台会生成一笔待支付的软件服务费,买受人通过线上完成相应费用的支付后,竞租保证金将转至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支付宝账户(若买受人未足额支付软件服务费的,平台将冻结竞价保证金直至买受人线上完成软件服务费订单的支付)。
2.缴纳期限:软件服务费的缴纳期限为订单生成之日起的30天内,买受人逾期未全额缴纳的,平台可对其进行依法追缴。
发票:买受人可在系统中查看已完成支付的软件服务费记录并点击申请开票。
具体要求见https://www.taobao.com/markets/paimai/cus_help?path=zc-helpcenter040&qq-pf-to=pcqq.group
淘宝网竞价网址:https://zc-item.taobao.com/auction/637745933577.htm?spm=a219w.7475001.noticeDetail.1.1ca8713dnFJk4I
联系方式:
招租单位联系人:欧明郁、肖龙,0550-3219389、15955500973;
联系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北路155号;
代理公司联系人:王芳,0550-2199992 15955017418 ;
联系地址:滁州市会峰西路72-12号;
招租单位:滁州市同创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公司:安徽百士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1年2月
附件2
“信用中国”查询的严重失信行为类别及判定依据
“信用中国”查询的严重失信行为判定依据为各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联合惩戒文件中规定的行为。下面将部分类别的严重失信行为列举如下:
一、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依据:《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第二条
二、环境保护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因为环境违法构成环境犯罪的;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按规定通过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环保措施未落实、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四)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
(六)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水污染物,或者通过私设旁路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七)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向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八)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九)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十)违法从事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
(十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十二)被环保部门挂牌督办,整改逾期未完成的;
(十三)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的;
(十四)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对重污染天气响应不力的。
依据:《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
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违反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竞租人串通损害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竞租人的,对潜在竞租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竞租人组成联合体共同 投标的,或者限制竞租人之间竞争的;
(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竞租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 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五)竞租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竞租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成交的;
(六)竞租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的;
(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法律规定,与竞租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八)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竞租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 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 情况的;
(九)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以外确定成交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 决后自行确定成交人的;
(十)成交人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成交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法律规定将成交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 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十一)招标人与成交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成交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成交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协议的;
(十二)成交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十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 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 人进行协商谈判,成交、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成交、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者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等情形的;
(十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与供应商 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 他不正当利益,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或者开标前泄露标底等情形的;
(十五)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
(十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十七)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成交,采取不 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 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 他不正当利益,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或拒 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情形的;
(十八)疫苗生产企业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的;
(十九)存在其他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行为的。
依据:《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
四、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二)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
(三)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却拒不缴纳的;
(四)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费款、基金或者违规 投资运营的;
(五)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 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的;
(六)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
(七)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的;
(八)拒绝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对事故和问题进 行调查核实的;拒绝接受或协助税务部门对社会保险实施监督检查, 不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相关各项资料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依据:《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五、建筑市场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加强监管。
依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拖欠工程款造成农民工工资不能按规定支付,经有关机关核实认定后拒不偿还拖欠的;
(三)依法应招标的工程未接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或搞场外交易的,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生围标串标行为的;
(四)引起异常、越级、群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经核实确实存在侵害群众利益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与监督检查中下发执法建议书、隐患整改通知单及处罚决定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依据:《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六、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
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在三年内受到财政部门作出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一)三万元以上罚款;
(二)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
(三)在一至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
(四)撤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仅针对《政府采购法》第78条修改前作出的处罚决定)。
依据:《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
七、水利建设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的;
(二)围标、串标的;
(三)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工程的;
(四)有行贿、受贿违法记录的;
(五)对重(特)大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
(六)公开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依据:《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未列出的其他类别严重失信行为,由招标人(代理机构)根据各类别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联合惩戒文件进行判断。
附件1:交易公告扫描件.pdf